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
七类煤矿安全改造获重点支持
近日,国家发改委、国家能源局会同应急管理部、国家矿山安监局对《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进行了修订,并予以印发。
《办法》指出,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(以下简称“本专项”)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矿企业提高防灾治灾抗灾能力,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,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,促进煤炭安全稳定供应,保障国家能源安全。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23年至2025年。
《办法》明确,专项资金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,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。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额应当一次性核定,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,不得重复申请。同一项目,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。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:一是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。二是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。三是创新变革煤炭生产方式。
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可对以下七类情形予以重点支持:灾害严重、安全欠账多且效益欠佳的煤矿企业;贯彻落实国家煤炭增产保供政策较好的煤矿企业;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送受两端地区的煤矿;智能化建设示范煤矿;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超过50%的地区和煤矿企业;欠发达地区,特别是革命老区、民族地区、边疆地区的煤矿;其他符合国家和地方重点支持政策的煤矿企业或煤矿。